草案规定,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高空作业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今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生产者实施召回,应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高空作业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质检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处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中国律师团团长黎阳日前对媒体表示,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若按处缺陷高空作业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从而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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