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准简介
2.1国外先进经验
美国:
加州作为美国机动车排放法规最为严格的地区,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控制的地区,也是目前世界上排放法规执行最严格的地区,其所执行的标准比全美其他地区要超前1至2年。
早期的车载诊断系统(现称之为OBDI)起源于1982年。当时美国加州大气资源局(ARB)开始制定一项法规,要求自1988年开始所有在加州出售的车辆必须装备车载诊断系统,用以控制排放系统的失效。在1996年,美国法规要求所有在本国销售的新轿车和轻卡必须装备OBD-II系统。所以从1996年开始新轿车和轻卡普遍安装OBD-II系统。
现有的加州排放标准表现为如下几个级别:第一阶段;过渡阶段低排放机动车(TLEV);低排放机动车(LEV) ;超低排放机动车(ULEV);高超低排放机动车(SULEV);零排放机动车(ZEV)
现有的第一阶段低排放机动车(LEV)标准一直延伸到2003年。更加严格的低排放机动车II期标准2004年开始生效。
欧洲:
欧洲标准测试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泛,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尾气排放体系。并且,由于我国的轿车车型大多从欧洲引进生产技术,中国大体上采用欧洲标准体系。
欧洲从1992年起即开始实施欧I(欧I型式认证排放限值)、1996年起开始实施欧II标准、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III排放限制、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Ⅳ。要求各成员国修改有关立法,以税收政策惩罚尾气超标的汽车。
欧洲各国政府和汽车工业界代表近日在布鲁塞尔举行欧洲公路交通理事会,发表了汽车工业《战略研究计划》,提出要让欧洲公路交通“更加安全、更少污染和更具竞争力”。为此,计划今年底前出台更加严格的“欧Ⅴ”排放标准,并于2008年实施。
作为汽车工业强国,为了保持其先进的排放技术和游戏规则制定者的地位,德国政府2003年7月建议对柴油汽车使用成熟的废气颗粒过滤技术,敦促欧盟委员会尽快制定汽车尾气新排放标准,此举得到各国环保组织和汽车工业界的支持。200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征集面向2010年的新排放标准建议,主要增加对柴油车尾气排放的限制。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欧洲汽车产业希望借助“欧Ⅴ”和随后的“欧Ⅵ”,利用欧洲柴油车在节能和限污方面的成熟技术,振兴欧洲汽车工业并使其保持世界领先地位。
2.2国内实施情况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法规起步较晚、水平较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采取了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方案,其具体实施至今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包括了《汽油车怠速污染排放标准》、《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三个限值标准和《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三个测量方法标准。
第二阶段: 1989年至1993年相继颁布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个限值标准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二个工况法测量方法标准,至此,我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态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相当于欧洲七十年代末的水平(欧洲在1979年实施ECE R15-03标准)。
第三阶段:以北京市DB11/105-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拉开了我国新一轮尾气排放法规制订和实施的序曲,从1999年起北京实施DB11/105-1998地方法规,2000年起全国实施GB14961-1999《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等效于91/441/1 EEC标准),同时《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也相继出台;与此同时,北京、上海、福建等省市还参照ISO3929中双怠速排放测量方法分别制订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这一条例标准的制订和出台,使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达到国外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第四阶段:环保总局早在2001年就启动了相当于欧Ⅲ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制定。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Ⅲ、欧Ⅳ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做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也与欧Ⅲ、欧Ⅳ标准有很大差别。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根据中国车用燃料特点,规定了适合国情的燃油规格,将原Ⅱ型试验(检测怠速工况下一氧化碳排放量)修改为双怠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l值(过量空气系数)),实施时间,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与GB 18352.2-2001相比加严了排放限值(Ⅲ号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比Ⅱ号标准降低约30%,而Ⅳ号标准则降低60%);改变了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从表5规定之日后一年的日期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汽车排放标准型式核准执行日期
试验项目第Ⅲ阶段第Ⅳ阶段
Ⅰ型试验
Ⅲ型试验
Ⅳ型试验2007.7.1
Ⅴ型试验2010.7.1Ⅵ型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第一类汽油车2008.7.1
其它车辆2010.7.1